值得關注的是,《規定》除了明令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外,還在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中明確規定:不得違反消防技術標準使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
第十九條 設有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其管理單位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對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破損、開裂和脫落的,應當及時修復。高層民用建筑在進行外墻外保溫系統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火隔離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確保建筑內人員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內及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墻周圍堆放可燃物。對于使用難燃外墻外保溫材料或者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墻動火用電。
不得使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
第十四條 高層民用建筑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施工期間應當嚴格落實現場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響其他區域的人員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不得擅自變更建筑使用功能、改變防火防煙分區,不得違反消防技術標準使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
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第二十一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不得改變或者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外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高層民用建筑外墻上設置的裝飾、廣告牌應當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文件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5號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12月28日應急管理部第3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