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是由上海中遠化工有限公司、越州鋼鐵有限公司、陸良化工廠共同出資組建的國內大型鉻鹽生產企業,始建于1988年,從開始生產,鉻渣就一直堆在工廠兩公里以外的南盤江邊,14萬噸鉻渣在南盤江邊堆放了22年……
1997年,更名為陸良化工實業有限責任公司,2003年,公司被收購成立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生產鉻鹽產品。
原陸良化工廠建廠后累計堆存鉻渣319500噸,堆存于南盤江邊渣場,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又新產生47623.36噸鉻渣堆存于廠區內。

歷史遺留的鉻渣堆場與南盤江僅一墻之隔拍攝于2011年8月25日
2011年,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未經核實即將鉻渣交由無相應資質的吳興懷、劉興水、王平昆等人運輸,吳興懷、劉興水、王平昆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將承運的鉻渣非法傾倒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越州鎮、三寶鎮,嚴重污染環境,產生了“6·12”鉻渣非法傾倒事件。

2011年8月10日,清理后的鉻渣傾倒點表層土壤還是會滲出各種顏色的有毒物質。

▲被鉻渣污染后的河邊,植被枯竭,寸草不生

含鉻廢渣-危險廢物
2011年10月19日,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重慶市綠色志愿者聯合會、曲靖市生態環境局,向本院提起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請求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并承擔相關費用。

2011年12月30日央視《共同關注》調查報道
“6·12”鉻渣非法傾倒事件發生后,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從傾倒點累計清運回12672.76噸渣土、5673.42立方米受污染水,共計投入治理資金13080000元,進行了無害化處理;出資48000000元,對廠區內堆存的47623.36噸新產生的鉻渣全部無害化處理;
對南盤江邊歷史鉻渣堆場采用石棉瓦和彩鋼瓦進行全覆蓋,建滲濾液收集池及污水積蓄池。歷史堆存于南盤江邊渣場的共319500噸鉻渣,2011年6月前,已處置140000噸,2011年6月后至2012年11月30日,該公司又投入資金116750000元,實際無害化處置179492.03噸(水份損失47.22噸)。
歷史堆存鉻渣無害化處置后,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出資26000000元在廠區內建設了有“四防”措施達到GB18597要求的庫房,對從南盤江邊歷史堆場分選出的含鉻污染物74049.41噸進行貯存,并出資103580000元,將含鉻污染物及其他工業固廢全部無害化處理。
上述治理項目,均已通過環保部門驗收。
2019年8月,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實際又投入20080000元,完成6萬噸含鉻芒硝的無水硫酸鈉生產線新工藝改進項目,在分離鉻的過程中產生的氫氧化鉻直接得以利用,無廢渣、廢水排放。
針對堆存于南盤江邊的歷史遺留鉻渣污染環境的問題,中央及地方人民政府也先后投入巨額資金進行修復治理。2011年8月,陸良縣人民政府緊急啟動了“南盤江(鉻渣堆場段)應急搶險防滲工程”,對歷史鉻渣堆場外245米河岸采用帷幕灌漿進行防滲處理。
之后,《陸良縣(西橋工業片區)重金屬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5—2017年)》實施,進行了污染調查并對陸良縣歷史堆存渣場污染土壤進行修復治理,該項目已于2018年4月20日通過云南省環境保護廳驗收,渣場內的污染土壤已修復治理至目標值;
新建六價鉻重金屬污水處理系統及配套設施,處理后的水質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的Ⅲ類水標準,2019年8月通過曲靖市生態環境局陸良分局初驗,工程達到了處理含鉻廢水,削弱南盤江水環境和土壤環境的重金屬鉻污染的目的。
2020年,陸良縣人民政府編制《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周邊污染耕地修復治理項目實施方案》,對“麥田溝”49畝區域(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廠址圍墻外)進行生物修復并實施風險管控。

2020年5月22日,陸良化工廠址圍墻外,麥田溝49畝土壤風險管控項目現場,受到鎘污染的地塊目前已進行了生物修復。
【調解結果】
根據查明的污染事實和修復治理情況,2020年6月,雙方在我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并依法在中國法院網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公告。
一、確定被告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存在環境侵權行為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侵權責任;
二、確認違法堆存鉻渣行為已經消除,歷史鉻渣堆存場內部土壤污染已經進行了基本治理,“麥田溝”49畝區域實施了風險管控措施,但被告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仍需繼續消除危險、恢復生態功能,進行補償性恢復;
三、被告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向曲靖市環境公益訴訟賠償資金管理賬戶注資3080000元,用于調解書第二項補償性恢復項目和原告因參與各項目驗收的必要支出,原告對該筆資金的管理使用享有監督權;
如果被告未全面履行補償性恢復義務,原告共同指定第三方機構代履行,所需費用從該基金賬戶支出;若實現上述修復目標后資金仍有結余,應當用于原告商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其他環境保護公益事業;
四、被告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訴訟發生的鑒定等各項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322422.28元;
五、案件受理費42019.38元,減半收取21009元,由被告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承擔。

2020年7月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原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予以公開公告。

2020年8月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民事調解書送達至原告手中。
【典型意義】
該案是曲靖首例環境污染責任公益訴訟案件,也是我國民間“草根”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第一案。
該案的受理是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積極應對環境污染日益嚴重問題的有益探索,是人民法院順應時代要求勇于擔當的體現,也為之后環境公益訴訟立法提供了例證。

南盤江邊鉻渣堆場西南側農田
本案由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引發,但審理的核心和社會關注點在于歷史形成的長期堆存的危險固廢對環境造成的損害以及生態修復問題。
對于累積型污染問題,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僅是最基本的要求,生態修復及環境損害賠償才是重中之重。
本案審理過程中,在采用司法手段之外,很好地爭取行政部門的支持,依托生態環境局的技術力量和資源,形成合力,一并解決了污染物清理后的環境修復問題,為生態環境建設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